【案情简介】2018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讨要欠付的劳务工资时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向原告挥舞,原告用手阻挡,致使原告右手小指及全身多处开放性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医治疗,住院18天,产生住院医疗费及门诊医疗费共计24189.32元,出院医嘱:维持外固定至术后3周等。2018年4月26日,某县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20日、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8年5月31日,经四川某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右手损伤属轻微伤。原告治愈后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责任。法院调解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2881.44元。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期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件点评】被告将原告打伤,具有过错,且上述事实已在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计算。该案圆满结案,当事人握手言和,促进了当地社会和谐,实践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服务宗旨,树立了人民法院一心为民、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