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缓解审判工作压力,2020年3月23日松潘县人民法院制定颁发了《松潘县人民法院速裁案件操作规程》,并于4月正式实施。
松潘县人民法院速裁案件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下列民事案件分流到速裁团队办理:
涉婚姻家庭、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物业服务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新类型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单个案件被告人数四人以上的案件;
(四)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五)再审案件;
(六)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二、对于分流到速裁团队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不适宜速裁的,承办法官可以在排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分案部门,分配到相关审判部门办理:
(一)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
(二)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三)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审计、评估的;
(四)其他情形致使案件不适宜速裁的。
三、起诉、答辩与审理工作
(一)立案登记时,对于适合速裁审理的案件,立案部门应当指导起诉人填写案件要素表。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放弃或者缩短举证、答辩期限。当事人协商的上述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接受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时间。
(三)速裁案件可以不受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规定的限制。
(四)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五)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六)在归纳并引导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后,可以直接围绕争议焦点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顺序限制。
四、案件裁判
(一)速裁团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二)速裁团队办理速裁案件,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认定案件事实,阐明裁判理由和依据,并记入庭审笔录。
(三)当事人均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四)案件当庭调解或者宣判的,应当当庭送达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一并出具生效证明。
(五)人民法庭参照执行。